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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区块链、虚拟货币、ICO监管政策总结

imtoken钱包下载教程 2023-07-03 05:16:26

在这场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资产的全球变革中中国对虚拟货币最新政策,除了充分了解中国政府的立场外,我们还需要把握其他国家在新兴领域的态度和布局。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18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政策或监管策略。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还是发展水平,他们都在积极谋划,在这种或然的变化之前。准备好应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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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加坡地区

(1)2014年3月13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MAS”)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虚拟货币中介机构进行洗钱和恐怖活动》发表声明Financing Risks”,表示 MAS 将监管新加坡的虚拟货币中介机构,以应对潜在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融资风险,即 MAS 本身并不监管虚拟货币,但需要中介机构购买、出售或促进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货币和真实货币来识别其客户的性质并向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报告可疑交易。MAS的这一举措将使新加坡成为世界知名的首批以反货币为目的监管虚拟货币中介的国家之一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2)2017 年 8 月 1 日,MAS 发布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关于在新加坡发行数字代币的监管立场》,指出在新加坡发行数字代币将受监管MAS 如果数字代币构成《证券和期货条例》第 289 章下的产品。这些代币的发行人将被要求在提供这些代币之前向 MAS 提交并注册招股说明书,除非获得豁免。这些代币的发行人和中介也将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和《财务顾问法》第 110 章获得许可 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它们还应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要求。此外,为这些代币的二级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还必须获得 MAS 的认可或批准。

(3)2017 年 10 月 2 日,MAS 发布“对议会关于新加坡使用加密货币的问题和监管加密货币和 ICO 的措施的答复”,表明其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支付监管框架解决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服务。股票或债券证书,那么出售这些“第二代”代币以筹集资金的 ICO 项目受到 MAS 的监管。MAS 没有专门针对 ICO 颁布新的立法,但 MAS 将继续监控此类发行的发展,如有必要,更多将考虑有针对性的立法。

(二)美国地区

(1)2017 年 7 月 25 日,美国 SEC 发布了 2000 年证券交易法第 21(a) 条公布了 The Dao 的调查报告,该报告使用 Howey 检验得出 Dao 币是证券的结论。因此,Dao 币的发行和销售受联邦证券法的约束。该报告还解释说,基于分布式账本或区块链技术的证券发行人必须对此类证券的发行和销售进行登记,除非有适用的豁免登记强制发行此类证券。交易平台还必须在 SEC 注册为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在注册豁免下运营。

(2)2017 年 7 月 25 日,美国 SEC 发布《投资者公告:首次代币发售》,表示根据每次 ICO 的实际情况,发行或出售的虚拟货币或代币可能是证券。如果提供或出售的虚拟货币或代币是证券,则由 ICO 提供和出售的虚拟货币或代币受联邦证券法管辖。

(三)加拿大

2017 年 8 月 24 日,加拿大证监会(“CSA”)发布《员工通告 46-307 - 加密货币发行》,指出每个 ICO/ITO 项目都是独一无二的,必须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评估以构成证券,CSA 也使用 Howey 测试来评估。如果符合有价证券的定义,则发行公司必须符合招股说明书要求或获得豁免。同时,完成ICO/ITO的企业可能出于商业目的进行证券交易,这也可能需要进行交易商注册或免交易商注册。

(四)香港地区

(1) 2017 年 9 月 5 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发行硬币的声明》。该声明旨在澄清,根据个别 ICO 的事实和情况,其中提供或出售的数字代币可能被归类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证券”,并受香港证券法管辖。如果在 ICO 中提供的数字代币代表公司的股权或所有权权益,可被视为“股份”;如果数字代币的目的是创造或确认发行人借入的债务,则可被视为“债务凭证”;如果代币销售所得收益由ICO项目运营商共同管理和投资于不同项目,使代币持有者可以参与并分享相关项目提供的收益,数字代币可视为权利s 和“集体投资计划”的利益。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债务凭证或权益被视为“证券”。

(2)2018 年 2 月 6 日,香港金融管理局 (HKMA) 发布了《虚拟银行促进香港设立虚拟银行》修订版《认可指引》,其中虚拟银行是指主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电子渠道而非实体分行提供零售银行服务的银行。

金管局在修订后的指引中指出,银行、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可以申请在香港持有和经营虚拟银行。由于虚拟银行主要从事零售业务,因此应以本地注册银行的形式运营。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相同监管原则和关键法规,但某些法规必须适应虚拟银行的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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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菲律宾

2018 年 2 月 9 日,菲律宾证券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发布了《SEC 建议》,指出,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如果代币符合证券条例第 3.1 节中定义的证券,将受 SEC 的监管。证券通常包括《证券法》第 3.1(b) 节中的“投资合同”。投资合同是指自然人将自有资金投资于共同事业,并取得实质上来自他人努力的预期收益的合同、交易或计划(统称“合同”)。当一个人试图利用他人的金钱或财产谋取利润时,就假定存在投资合同。

根据《证券条例》第 8 条和第 28 条,当计划包括向公众出售证券时,《证券条例》要求提供的所谓证券必须经过正式注册和适当许可和/或许可向公众出售证券已发行给公司和/或其代理人。同样,作为 ICO 业务的销售人员、经纪人、经销商或代理人的人,在销售或说服人们投资 ICO 公司提供的投资计划(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招揽和招聘)时,必须遵守本节证券法规第 28 条已在 SEC 注册。

(六)澳大利亚地区

2017 年 10 月 4 日,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ASIC”)发布指南——“Initial Tokens”发行”,称 ICO 在澳大利亚的法律地位取决于 ICO 的具体情况ICO 的结构和运作方式,以及通过 ICO 发行的代币拥有哪些权利。ASIC 在文章中详细阐述了 ICO 在哪些情况下构成托管投资计划的发行、公司或公司股份的发行。提供衍生品,并制定相应的监管规范。

如果代币的价值与 ICO 计划的管理有关,ASIC 可能会认为 ICO 的发行人提供的是托管投资计划 (MIS);当创建 ICO 以资助公司(或资助看起来像公司的业务)时,ICO 发行的代币可以被定义为股份;如果 ICO 的代币是基于多种因素(例如金融产品、市场价格、资产价格在特定时间或事件向特定方向移动)定价的,这导致作为权利或义务的一部分附加的付款请求代币,则ICO可能构成衍生品。

(七)爱沙尼亚地区

2014年10月,爱沙尼亚推出“e-citizenship”全球公民可在线登录爱沙尼亚“e-citizen网站(e-resident.gov.ee)”注册成为“e-citizen”在爱沙尼亚。

爱沙尼亚政府发起的“e-citizen”项目的全称是“Electronic Citizenship Digital Identity Certificate”。任何国家的公民都可以通过填写表格在线申请。获批后,可前往爱沙尼亚34个驻外使领馆领取个人数字身份证书。

同时,爱沙尼亚“电子公民”项目总经理也提出由国家发行EsTCOin虚拟货币。 Estcoin基于区块链,通过国家央行进行ICO众筹。

爱沙尼亚的电子居民项目被誉为世界上第一个政府发起的区块链项目,极大地推动了欧洲区块链项目的发展。

(八)英国地区

(1)2016 年 1 月 19 日,英国政府发布了 88 页的白皮书《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积极评估区块链技术的潜力,并考虑将其用于减少金融欺诈和降低成本。

(2)2018 年 4 月 6 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发布《要求公司发行加密代币衍生品的授权声明》,表明为通过ICO发行的加密代币或其他代币的衍生品提供买卖、安排交易、推荐或其他服务,符合相关监管活动标准,需要获得FCA授权。这包括:

加密代币期货——双方同意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共同商定的价格交易加密代币的衍生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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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代币差价合约 (CFD) — 一种以现金结算的衍生品合约,其中双方同意在差价合约开始和终止时交换差价合约的价值差额,以确保利润或避免损失;

加密代币期权——给予受益人获取或处置加密代币的权利的合同。

(九)瑞士

(1)2017年9月29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FINMA”)发布《关于首次代币发行的监管处理》,表示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ICO可能会被受相关法律监管:

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规:如果 ICO 发行的代币构成支付工具的发行,则适用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洗钱法。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一些相关规定也可能适用,例如与从事代币交易或转让(代币二级市场交易)业务的专业代币经纪人或交易平台有关的规定。

《银行法》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并对公众有还款义务的 ICO 运营商,其 ICO 项目一般需要银行牌照。

证券交易规定:发行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并具有作为证券交易商经营的许可要求。

集体投资计划立法规定,作为 ICO 一部分收集的资产由外部管理,可能与集体投资计划有关。就事论事。在评估 ICO 时,FINMA 将重点关注 ICO 组织者发行的代币的经济功能和目的。判断的关键因素是代币的基本用途以及它们是否已经可交易或可转让。它还指出,ICO 也受到反洗钱的监管。

目前,瑞士或国际上没有普遍接受的代币分类术语。 FINMA 将代币分为三种类型,但也可以混合使用:

支付代币是数字货币的代名词,没有其他功能或与其他开发项目相关联。代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开发必要的功能并在一段时间内被接受为一种付款方式。

实用程序令牌是用​​于提供对应用程序或服务的数字访问的令牌。

资产代币代表资产,例如实际标的资产、公司或收入流的所有权,或获得股息、利息支付的权利。就其经济功能而言中国对虚拟货币最新政策,这些代币类似于股票、债券或衍生品。

FINMA对以上三类是否监管进行分类:

支付 ICO:FINMA 将要求其代币旨在用作一种支付方式并且已经可以转让的 ICO 项目遵守反洗钱法规。但是,FINMA 并不认为此类代币是证券。

功能性 ICO:仅当其唯一目的是授予对应用程序或服务的数字访问权限并且在发行时已经可用时,如果以这种方式使用优惠券,则不符合规定。如果实用程序代币全部或部分用作经济投资,则 FINMA 将其视为证券(即以与资产代币相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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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ICO:FINMA 将资产代币视为证券,这意味着此类代币的交易存在证券法要求,以及瑞士义务法典的民法要求(例如招股说明书要求)。

(十)丹麦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丹麦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FSA”)发布了《关于 ICO 的声明》,指出只有纯粹用作支付手段的加密货币不受丹麦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立法。只要相关 ICO 活动属于金融监管范围,参与 ICO 和加密货币的公司应仔细考虑相关法规,例如招股说明书指令、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指令、第四次反洗钱指令和其他可能相关的法律.

(10一)法国

2017 年 12 月 11 日,法国政府表示将允许使用区块链技术交易某些传统证券。修订后的证券法于 2018 年生效,将允许机构通过区块链发行某些证券,例如基金股或私人公司股,而在某些情况下无需通过。法国政府排除了一些最大的资产类别,例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为欧盟要求涉及此类证券的交易必须通过中央结算所进行结算。

(10二)德国

2018 年 3 月 28 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BaFin”)发布《咨询函》,表示 BaFin 正在逐案确定代币是否构成德国证券交易法或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下的金融工具,根据具体情况,代币是否构成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下的证券,以及代币是否构成德国货币投资个案基础 根据该法进行的货币投资。 BaFin 在本咨询函中定义了构成金融工具和证券所需的特征,并规定了相关的授权要求。

令牌被认为是 WpHG 的第 2(1) 部分或 MiFID II 的第 4(1)(44)) 部分定义的证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满足:

可能是可转让性;

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原则上,在证券的定义范围内,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可以被视为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

Token是权利的体现,即股东权利或主张,或与股东权利或主张类似的主张,必须包含在Token中;和

令牌不符合支付工具的标准(如 WpHG 第 2 节(1) 或 MiFID II 第 4 节(1)(44)) 中所述)。

如果代币满足 WpHG 或 MiFID II 定义下的金融工具标准,或 WpPG 定义下的证券标准,将导致证券监管领域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市场参与者,包括监管本条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可能引入 WpHG、WpPG、MAR、金融工具市场监管 (MiFIR)、VermAnIG 等相关法律以及适用于证券监管领域的国家和欧盟法律。 KAGB 将适用于代币符合投资基金份额标准的情况。

(10三)奥地利地区

奥地利金融市场管理局 (“FMA”) 已发布指南 - “初始代币发行”,详细说明了 ICO 受到监管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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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资金不是通过使用虚拟货币,而是通过使用法定货币筹集的,并且 ICO 规定所筹集的资金将由 ICO 组织者自行决定投资,并且该投资人有相应的还款要求投资,则受《奥地利银行法》监管。

如果将与代币相关的权利与各种证券中的知名权利进行比较,有强烈迹象表明它属于一类,特别是授予投票权、利润分配权、可交易性、承诺支付利息并有权在指定期限结束时偿还收到的资金,然后受 2007 年证券监管法的约束”。

如果代币授予每个持有人对 ICO 组织者的某些财产权,例如索赔、会员资格、有条件的权利(例如所有权、股息索赔或资金偿还索赔),则这些代币可能被归类为投资和因此属于奥地利资本市场法的范围。

当有许多投资者筹集资金,然后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如果收益(即利润)被转嫁给代币持有者,那么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存在另类投资基金并受到约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法。

(10四)欧洲地区

(1)2016 年 3 月,欧洲中央银行 (ECB) 发布了一份题为《欧元体系愿景——欧洲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未来》的咨询报告,在《申请评估》报告中公开宣布分布式账本技术”,讨论在证券市场中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能性。

(十个五)直布罗陀地区

(1)2017年12月15日,直布罗陀金融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GFSC”)发布《分布式账本技术指南》,表示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实现价值存储和传输公司都需要获得 GFSC 的授权才能获得许可证。

(2)2018年1月2日,GFSC发布了题为《分布式账本技术监管框架》的新闻稿,表示分布式账本技术监管框架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所有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进行价值存储和转移的公司现在必须获得许可证。许可证申请将有3个月的评估期。相关公司可在申请前向GFSC风险与创新团队(Risk and Innova)提出申请。团队)获取商业模式、服务类型等方面的建议,GFSC 风险与创新团队将主导对申请的评估。申请评估需要向 GFSC 支付 2,000 英镑的评估费,获得执照后需要缴纳年费。同时,如果企业申请许可并获得批准,GFSC将进行实地考察,以证明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GFSC 的风险和创新团队在评估企业业务模式和活动的固有风险和复杂性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企业将如何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及其技术的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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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智能合约增加的复杂程度;

企业是否将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资产;

业务客户类型:散户、经验丰富的投资投资者、专业或机构投资者;

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数量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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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监管框架的互动程度;

公司是否会向客户提供投资产品或服务,以及此类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和复杂性;

是否有第三方外包某个功能,以及该功能的成熟度

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程度;

商业模式、产品或服务是否已成功尝试或测试;

操作的幅度。

(十六)迪拜地区

迪拜于 2016 年初成立了全球区块链委员会,目前拥有 30 多个成员,包括政府实体(智能迪拜办公室、迪拜智能政府、迪拜多商品交易中心 (DMCC)、国际公司(思科、IBM、SAP , Microsoft) 和区块链初创公司 (BitOasis, Kraken 和 YellowPay) 计划在 2020 年全面推出区块链应用, 使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面应用区块链的国家, 进而成为区块链和物联网应用领域的世界领先者.

2016 年 5 月 30 日,全球区块链委员会召开 2016 年行业主题会议,公布了 7 个新的区块链概念验证,包括:医疗记录、珠宝交易安全、所有权转让、商业登记、数字遗嘱,旅游管理,提高货运。可以说,迪拜目前是中东地区的区块链研发中心。

(十七)俄罗斯地区

(1)2017 年 5 月 9 日,俄罗斯联邦信息技术和交通部宣布了 2019 年区块链合法化的计划。

(2)2018 年 2 月 26 日,Russia Insight 发布了一段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与该国最大银行 Sberbank 总裁 Herman Gref 讨论的视频,视频中普京提到了区块链技术的必要性在俄罗斯、监管机构和当地银行。

(10八)日本

(1)2016年5月25日,日本国会通过了《资金结算法》修正案(2017年4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正式承认虚拟货币为合法的支付手段并将其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从而成为第一个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在判断它是否属于虚拟货币的过程中,这个规律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标准是是否满足交易对象的非特定性。

(2)2017年4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日本区块链标准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过程将由信息经济部制定日本经济产业省政策局日本区块链标准评价方法包括32个指标,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密切相关,评价指标包括:可扩展性、可执行性、可靠性、生产能力、节点数、性能效率和互操作性等。

可以看出,各国对区块链和数字资产监管的态度不同,对于从业者来说,及时了解全球政策发展趋势对于战略布局至关重要。